1.1 目的
為規范實驗室標準物質溶液、標準滴定溶液、普通化學試劑、緩沖液等試劑與溶液的有效期管理及使用流程,確保實驗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依據相關國家標準及實驗室質量控制要求,制定本規定。
1.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實驗室日常檢測工作中涉及的標準物質溶液、標準滴定溶液、普通化學試劑、緩沖液及其他常規制劑和制品的采購、驗收、儲存、使用、有效期核查及廢棄等全流程管理。
1.3 核心依據
GB/T 601-2016《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2-2002《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2002《化學試劑 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27404-2008《實驗室質量控制規范 食品理化檢測》
2 術語定義
標準物質溶液:指由標準物質配制而成,用于校準儀器、評價檢測方法或給被測物質賦值的溶液,包括農獸藥標準溶液、元素標準溶液等。
標準滴定溶液:指已知準確濃度的用于滴定分析的溶液。
普通化學試劑:指實驗室日常檢測中使用的,用于樣品處理、試劑制備等輔助性化學試劑,按純度等級可分為分析純、化學純等。
緩沖液:指由弱酸及其共軛堿或弱堿及其共軛酸組成的混合溶液,能在一定范圍內抵抗外加少量強酸、強堿或稀釋的影響,保持溶液pH值相對穩定,屬于GB/T 603范疇內的制劑及制品。
3 各類試劑與溶液的有效期規定
3.1 標準物質溶液
標準物質溶液的有效期需結合濃度、儲存條件及物質特性,依據GB/T 602、GB/T 27404-2008附錄C等標準規范執行,具體分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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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液類型 |
濃度規格 |
儲存條件 |
有效期 |
依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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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 |
常規濃度 |
常溫(15℃-25℃)、避光、密封 |
不超過2個月 |
GB/T 602-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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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獸藥標準溶液 |
儲備液(0.5mg/mL-1mg/mL) |
0℃左右冷藏、密封、避光 |
6個月 |
GB/T 27404-2008附錄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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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液(0.5μg/mL-1μg/mL) |
0℃-5℃冷藏、密封、避光 |
2-3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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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素標準溶液 |
儲備液(100μg/mL) |
0℃-5℃冷藏、密封、避光 |
6個月 |
GB/T 27404-2008附錄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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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液(1μg/mL-10μg/mL) |
0℃-5℃冷藏、密封、避光 |
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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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純度金屬標樣溶液 |
高濃度儲備液 |
密封完好、0℃-5℃冷藏 |
最長可達15年 |
行業通用規范+廠家說明 |
3.2 標準滴定溶液
嚴格遵循GB/T 601-2016標準要求,結合GB/T 27404-2008的質量控制原則,其有效期及管理要求如下:
常規有效期:常溫(15℃-25℃)下密封、避光保存,有效期通常不超過2個月。
低濃度溶液:濃度小于或等于0.02mol/L時,不得提前大量配制,需在臨用前用濃度較高的標準滴定溶液以新煮沸并冷卻的水稀釋制備,必要時需重新標定濃度。
異常判定:若溶液出現渾濁、沉淀、顏色變化、分層等現象,無論是否在有效期內,均需立即停止使用,重新制備并標定。
3.3 普通化學試劑
依據試劑狀態、化學特性及GB/T 27404-2008中試劑儲存管理要求,有效期劃分為以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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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劑狀態 |
試劑特性 |
儲存條件 |
未開啟有效期 |
開啟后有效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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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 |
性質穩定(如氯化鈉、硫酸鋇) |
常溫、干燥、密封 |
長期保存 |
3年 |
包裝完好且無變質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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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氧化、潮解(如亞硫酸鹽、氫氧化鈉) |
常溫、密封、避光、防潮 |
1-5年 |
3年 |
需單獨存放于防潮裝置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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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體 |
穩定有機小分子(如乙醇) |
常溫、密閉、避光 |
3-5年 |
1年 |
遠離熱源與氧化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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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揮發、光敏性(如乙醚、氯仿) |
陰涼(≤20℃)、密閉、避光 |
1-5年 |
1年 |
需存放于棕色瓶或避光柜中 |
3.4 緩沖液及其他常規制劑制品
此類溶液主要依據GB/T 603-2002及GB/T 27404-2008的過程管控要求,結合溶液特性確定有效期:
常規緩沖液:如磷酸鹽緩沖液、醋酸-醋酸鈉緩沖液等,常溫(15℃-25℃)密封保存,有效期為3-6個月;若儲存于0℃-5℃冷藏環境,可適當延長至6個月,但需避免反復凍融。
特殊制劑:70%-78%乙醇溶液:常溫密封保存,有效期7天。
液相色譜用流動相:臨用前制備,室溫避光保存,有效期不超過15天。
淀粉指示劑、碘指示劑:臨用前制備為佳,若需短期保存,0℃-5℃冷藏條件下有效期5-7天。
1g/L、10g/L次甲基藍指示劑:常溫避光保存,有效期1個月。
異常判定:GB/T 603-2002明確規定,當溶液出現渾濁、沉淀、顏色變化或異味等現象時,無論是否在有效期內,均需立即重新制備。
4 全流程使用管理要求
4.1 采購與驗收
依據GB/T 27404-2008第5.5條要求,采購試劑及標準物質時,需選擇有資質的供應商,索要并留存供應商資質證明、產品合格證書(COA)等資料。驗收時需核對以下內容:
包裝完整性:無破損、泄漏、變形,標簽清晰可辨。
關鍵信息:試劑名稱、純度、濃度、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等信息與采購要求一致。
外觀檢查:固體試劑無結塊、變色、潮解;液體試劑無渾濁、沉淀、分層、變色。
驗收合格后,需及時記錄入庫信息,建立試劑臺賬;驗收不合格的,需立即與供應商溝通退換貨,并記錄處理過程。
4.2 儲存管理
分類存放:按試劑化學性質(如酸類、堿類、氧化劑、還原劑、易燃易爆品)分類分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或發生化學反應;易揮發、腐蝕性試劑需存放于通風櫥內;光敏性試劑存放于棕色瓶或避光柜中;標準物質溶液需與普通試劑隔離存放。
環境管控:儲存區域需配備溫度計、濕度計,定期監測并記錄環境條件(常溫區15℃-25℃、陰涼區≤20℃、冷藏區0℃-5℃);保持干燥、通風,遠離熱源、火源及強電磁場;防潮區域需放置干燥劑并定期更換。
標識管理:每瓶試劑及溶液均需粘貼清晰標識,內容包括:試劑名稱、濃度(適用時)、配制日期(適用時)、有效期、配制人(適用時)、儲存條件。開啟后的試劑需標注開啟日期。
4.3 使用與核查
領用登記:建立試劑領用臺賬,記錄領用日期、試劑名稱、規格、數量、領用人員及用途,確保可追溯。
使用前核查:每次使用前需核查試劑及溶液的有效期,檢查外觀是否出現渾濁、沉淀、變色、分層等變質現象;標準滴定溶液使用前需確認是否在標定有效期內,必要時進行濃度復核。
操作規范:取用試劑時需遵循“取少取精”原則,避免污染原試劑;傾倒液體試劑時,標簽朝向手心,防止試劑腐蝕標簽;使用完畢后立即密封試劑瓶,歸位至指定儲存區域。
定期核查:每月對庫存試劑及溶液進行一次全面核查,重點檢查有效期、儲存條件及外觀狀態,對臨近有效期(不足1個月)的試劑進行標記提醒,對變質或超期的試劑及時清理并記錄。
4.4 廢棄處理
依據GB/T 27404-2008中危害性廢棄物管理要求,超期、變質或使用剩余的試劑及溶液,需按化學性質分類收集,存放于專用廢棄試劑容器中,粘貼“危險廢棄物”標識。嚴禁隨意傾倒或與生活垃圾混放,需委托有資質的廢棄物處理機構進行處置,并留存處置記錄。
5 記錄與追溯
建立健全試劑與溶液管理全流程記錄體系,確保檢測結果可追溯,需留存的記錄包括:
供應商資質證明、產品合格證書(COA)等采購驗收資料。
試劑入庫臺賬、領用臺賬、庫存核查記錄。
標準滴定溶液的配制記錄、標定記錄(含標定人、標定日期、濃度結果)。
標準物質溶液的配制記錄(含原料批次、稀釋流程)、比對驗證記錄。
試劑及溶液變質、超期的清理記錄,廢棄試劑處置記錄。所有記錄需清晰、準確、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檢測報告的保存期限。
6 附則
本規定未明確的特殊試劑或溶液,其有效期可參照廠家產品說明書,或通過穩定性試驗自行驗證確定,驗證流程及結果需歸檔留存。
本規定由實驗室質量負責人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實驗室需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審,根據標準更新、實驗需求變化等情況及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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