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6日,《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0號)、《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25)等標簽相關標準發布,實施日期為2027年3月16日。
新標簽法規、標準對食品中特性成分的標示提出新要求。食品伙伴網對此進行了整理,供行業參考。
1、特性成分在標簽上特別強調的規定
GB 7718-2025:
第4.4.1條款規定“在食品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應采用在配料表中明示或附加文字說明的形式標示該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第4.4.1.1條款規定“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稱中提及,應標示其相關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第4.4.2條款規定“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根據標準要求,如無特殊規定,允許在食品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的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也允許在食品名稱中提及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
溫馨提示:GB 7718-2025規定,允許在食品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但食品添加劑、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規和標準中規定的不允許添加到食品中或不應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質,不得使用“無”“不含”等詞匯及其同義語進行聲稱;如無特殊規定,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義語等詞匯。如在食品標簽上特別強調“0山梨酸鉀”“0添加山梨酸鉀”,即使食品中允許使用山梨酸鉀且標示出山梨酸鉀的含量,也不符合GB 7718-2025的要求。
2、在標簽上標示特性成分的標示要求
根據GB 7718-2025的規定:
在食品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應標示該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不允許只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
圖1中,在食品標簽上特別強調了“添加燕麥”,同時標示了相應配料的添加量,符合標準要求。

(圖1)
圖2中,在食品標簽上特別強調了“新西蘭黃油”和“清新抹茶”,同時標示了相應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也是符合標準要求的。

(圖2)
圖3中,在食品名稱中提及了“人參和枸杞”,同時在配料表中標示了人參、枸杞相關配料的添加量,符合標準要求。

(圖3)
溫馨提示:根據GB 7718-2025的規定,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稱中提及,也應標示其相關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關于標準命名的公告中已規定的食品名稱(或與其本質相同的名稱)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或已規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不需要進行定量標示。如圖3中食品名稱提及了人參和枸杞,根據GB 7718-2011的規定,可以不標示人參和枸杞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但根據GB 7718-2025,需要標示出相關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關于標準命名的公告中已規定的食品名稱(或與其本質相同的名稱)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或已規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時,食品名稱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不需要進行定量標示。比如藍莓酒,是《藍莓酒》(GB/T 32783-2016)規定的食品名稱,“以藍莓或藍莓汁為原料(加糖或不加糖),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釀制而成的發酵酒”命名為“藍莓酒”時,不需要標示藍莓或藍莓汁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也明確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標注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以動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稱體現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原料的,該原料應當為主要原料。其中,名稱僅體現一種的,所用原料應當全部來自該種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名稱體現二種以上的,所用原料應當按照添加量從高到低在名稱中排序。
3、在標簽上標示特性成分的含量聲稱要求
如果標簽上強調的特性成分正好屬于GB 28050-2025的規定范圍,應符合GB 28050-2025營養聲稱的規定。
如圖4中,在標簽上標示了“無糖”,因糖是GB 28050規定的營養素,聲稱應符合GB 28050-2025含量聲稱的規定,糖的含量要求應滿足相應要求(≤0.5g/100g(固體)或100mL(液體))。

(圖4)
溫馨提示: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糖為GB 28050-2025規定的強制標示營養素,不論是否進行了營養聲稱,均需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出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和糖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
小結
根據上述分析可知:
如果強調的特性成分屬于GB 28050-2025的規定范圍,應在營養成分表內標示出其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且其含量要求應滿足相應要求;
但如果強調的特性成分不屬于GB 28050-2025的規定范圍,應按照要求在標簽的營養成分表以外標示其含量或添加量,食品名稱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也應按照要求進行定量標示。
食品添加劑、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規和標準中規定的不允許添加到食品中或不應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質,不得使用“無”“不含”等詞匯及其同義語進行聲稱;如無特殊規定,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義語等詞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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